特定工廠辦理原則

1.輔導原則

不必另尋土地遷廠,不需浪費農地資源

不新設

農地不新設工廠

不汙染

既有工廠不得汙染

不危及公安

既有工廠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2.處理原則

不准新增

105.5.20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全面納管

105.5.19前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強制納管,高污染要轉型或遷廠。

合法經營

輔導特地工廠用地合法,維持產業發展與調和國土規劃

就地輔導

105.5.19前既有未登記工廠申請特地工廠。臨時登記工廠優先輔導合法。


3.處理方式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輔導用地合法)

群聚地區

1.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
2.依土地法規辦理土地是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零星工廠位於非都市土地

1.提書合法計畫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但依地方政府因整體規劃之需要,得駁回

零星工廠位於都市計畫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