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另尋土地遷廠,不需浪費農地資源
農地不新設工廠
既有工廠不得汙染
既有工廠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105.5.20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105.5.19前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強制納管,高污染要轉型或遷廠。
輔導特地工廠用地合法,維持產業發展與調和國土規劃
105.5.19前既有未登記工廠申請特地工廠。臨時登記工廠優先輔導合法。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輔導用地合法)
1.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
2.依土地法規辦理土地是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1.提書合法計畫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但依地方政府因整體規劃之需要,得駁回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