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 | 1.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油水分離裝置。 3.採光、照明通風設備。 4.排出設備。 5.防止溢漏或飛散構造。 6.測溫裝置。 7.部直接用火加熱構造 8.壓力計及安全裝置。 9.有效清除靜電裝置。 10.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11.標示板。 |
(2)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 | 1.排出設備。 2.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項目。 3.標示板。 |
(3)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 | 1.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2.排出設備。 3.通封裝置、空調裝置或維持室內溫度在該物品著火溫度以下之裝置。 4.防火閘門。 5.架台(不燃材料建造、定著堅固基礎上、載重、防止儲放物品掉落裝置) 6.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7.標示板。 |
(4)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 | 1.圍欄(圍欄高度、區劃面積、不燃材料建造、防止硫磺洩漏構造、防水布固定裝置)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 架台(不燃材料建造、定著堅固基礎上、載重、防止儲放物品掉落裝置) 3.內部走道空間、分區儲存數量及容器堆積高度。 4.排水溝分離槽。 5.標示板 |
(5)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含泵浦室) | 1.防止6類物品流出之措施。 2.儲槽專用室出入口門檻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3.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幫浦設備之基礎高度。 4.油水分離裝置。 5.採光、照明通風設備。 6.排出設備。 7.防火閘門。 8.安全裝置、通氣管。 9.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10.注入口及儲槽閥(含不得洩漏、管閥或盲板、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11.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2.儲槽或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3.標示板。 |
(6)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含泵浦室) | 1.防液堤(含容量、分隔提高度、排水設備、洩漏檢測設備、警報設備、出入之階梯或坡道) 2.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3.油水分離裝置。 4.採光、照明通風設備。 5.排出設備。 6.安全裝置、通氣管。 7.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8.注入口及儲槽閥(含不得洩漏、管閥或盲板、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9.投入口上方防止雨水設備。 10.侷限洩漏之儲存物並導入安全槽之設備、惰性氣體封阻、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11.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12.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3.儲槽或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4.標示板。 |
(7)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含泵浦室) | 1.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油水分離裝置。 3.採光、照明通風設備。 4.排出設備。 5.安全裝置、通氣管。 6.自動顯示儲量裝置或計量口。 7.注入口(含不得洩漏、管閥或盲板、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8.測漏管或同等以上效能之洩漏檢測設備。 9.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0.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1.標示板。 |
(8)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 1.警示標示、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2.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3.通路面積。 4.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
(9)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 1.通風裝置。 2.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3.防止脫落裝置。 4.標示及滅火設備。 5.容器與用火設備距離。 6.氣體洩漏警報器。 7.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8.柵欄或圍牆(含上方覆蓋、與地面距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