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場所改善規定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 1.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油水分離裝置。
3.採光、照明通風設備。
4.排出設備。
5.防止溢漏或飛散構造。
6.測溫裝置。
7.部直接用火加熱構造
8.壓力計及安全裝置。
9.有效清除靜電裝置。
10.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11.標示板。
(2)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 1.排出設備。
2.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項目。
3.標示板。
(3)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 1.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2.排出設備。
3.通封裝置、空調裝置或維持室內溫度在該物品著火溫度以下之裝置。
4.防火閘門。
5.架台(不燃材料建造、定著堅固基礎上、載重、防止儲放物品掉落裝置)
6.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7.標示板。
(4)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 1.圍欄(圍欄高度、區劃面積、不燃材料建造、防止硫磺洩漏構造、防水布固定裝置)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 架台(不燃材料建造、定著堅固基礎上、載重、防止儲放物品掉落裝置)
3.內部走道空間、分區儲存數量及容器堆積高度。
4.排水溝分離槽。
5.標示板
(5)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含泵浦室) 1.防止6類物品流出之措施。
2.儲槽專用室出入口門檻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3.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幫浦設備之基礎高度。
4.油水分離裝置。
5.採光、照明通風設備。
6.排出設備。
7.防火閘門。
8.安全裝置、通氣管。
9.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10.注入口及儲槽閥(含不得洩漏、管閥或盲板、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11.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2.儲槽或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3.標示板。
(6)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含泵浦室) 1.防液堤(含容量、分隔提高度、排水設備、洩漏檢測設備、警報設備、出入之階梯或坡道)
2.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3.油水分離裝置。
4.採光、照明通風設備。
5.排出設備。
6.安全裝置、通氣管。
7.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8.注入口及儲槽閥(含不得洩漏、管閥或盲板、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9.投入口上方防止雨水設備。
10.侷限洩漏之儲存物並導入安全槽之設備、惰性氣體封阻、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11.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12.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3.儲槽或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4.標示板。
(7)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含泵浦室) 1.圍阻措施或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油水分離裝置。
3.採光、照明通風設備。
4.排出設備。
5.安全裝置、通氣管。
6.自動顯示儲量裝置或計量口。
7.注入口(含不得洩漏、管閥或盲板、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8.測漏管或同等以上效能之洩漏檢測設備。
9.幫浦設備定著堅固基礎上。
10.地上配管應有防蝕功能。
11.標示板。
(8)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1.警示標示、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2.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3.通路面積。
4.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
(9)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1.通風裝置。
2.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3.防止脫落裝置。
4.標示及滅火設備。
5.容器與用火設備距離。
6.氣體洩漏警報器。
7.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8.柵欄或圍牆(含上方覆蓋、與地面距離)。
【危險物品管理、 政府相關主管單位】